請問一下
在共有物分割訴訟中
法院未採取當事人主張之分割方案
此時該如何處理
喬律師在判決補充(下冊10-50)中提到
如果非屬訴訟標的之一部
而僅是法院對攻防方法之未審酌
不能提補充訴訟,只能上訴
例如:對當事人的分割方案未審酌
可是同頁下方註釋卻又矛盾的說
因為共有物分割訴訟屬於形式形成之訴
所以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縱使未於判決中說明為何不採當事人之分割方案之理由
亦不構成判決瑕疵
請問一下這邊說法那個正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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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LT2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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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有物分割訴訟中
法院未採取當事人主張之分割方案
此時該如何處理
喬律師在判決補充(下冊10-50)中提到
如果非屬訴訟標的之一部
而僅是法院對攻防方法之未審酌
不能提補充訴訟,只能上訴
例如:對當事人的分割方案未審酌
可是同頁下方註釋卻又矛盾的說
因為共有物分割訴訟屬於形式形成之訴
所以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縱使未於判決中說明為何不採當事人之分割方案之理由
亦不構成判決瑕疵
請問一下這邊說法那個正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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