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殺人及傷害 - 考試Vanessa · 2013-12-1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請問一下 若是以殺人故意造成傷害結果 像是甲欲持刀殺乙 結果僅刺傷乙的手 甲除了殺人未遂 是否也該當普通傷害 兩者是屬於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 我的想法是 殺人未遂的部分 甲具備殺人故意且已著手 成立殺人未遂 普通傷害罪的部分 殺人故意包含傷害故意 且造成傷害結果 成立普通傷害罪 依刑法五十五條想像競合之 但總覺得故意評價兩次好像怪怪的 請問是否哪裡出錯了 謝謝各位 -- 考試All CommentsIsla2013-12-20兩條罪在構成要件上分別評價主客觀無誤阿Connor2013-12-23法條競合 吸收關係Related Posts請問地特社行三等高雄考場高考、調查局第一試資訊處理心得沈浩生物筆記2010 TQC考試問題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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