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及傷害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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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蛇小弟路過解答一下
會有這樣的疑惑
其實表示您的程度滿好的

刑法第271條第2項和第277條第1項是互斥的
理由在於主觀構成要件有根本性的不同
271Ⅱ→殺人故意→希望被害人死
277Ⅰ→傷害故意→「不」希望被害人死
所以
儘管客觀上的行為(甲持刀向乙剌)、結果(乙的手受傷)看起來都一樣
但是甲在行為時
主觀上不可能又希望乙死、又希望乙不死
因此
以您的題示情形
只會構成271Ⅱ的殺人未遂
當然也沒有所謂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的問題

為什麼我會這麼肯定呢?
因為小弟是現役的補習班刑法、刑訴老師
並曾任多年的檢察官^_^

※ 引述《wxes8 (超級蝙蝠俠)》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若是以殺人故意造成傷害結果
: 像是甲欲持刀殺乙 結果僅刺傷乙的手
: 甲除了殺人未遂 是否也該當普通傷害
: 兩者是屬於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
: 我的想法是
: 殺人未遂的部分
: 甲具備殺人故意且已著手 成立殺人未遂
: 普通傷害罪的部分
: 殺人故意包含傷害故意 且造成傷害結果
: 成立普通傷害罪
: 依刑法五十五條想像競合之
: 但總覺得故意評價兩次好像怪怪的
: 請問是否哪裡出錯了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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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12-19
請問,如果主觀上是無論死傷都無所謂呢?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12-23
刑13?
Lauren avatarLauren2013-12-28
推簡潔明瞭; 主觀意圖要想辦法問出來才行
Jacob avatarJacob2013-12-29
告訴我哪家補習班好嗎?? 列入拒絕往來
Kama avatarKama2014-01-02
問題同樓上
Xanthe avatarXanthe2014-01-03
請問如果沒有傷害故意,那為什麼不是殺人未遂配過失
Elvira avatarElvira2014-01-05
傷害勒?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01-09
司訓所出來的,果然厲害……
品質保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