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剛才看民事訴訟法第11條,對於條文的理解還不太確定
第 11 條
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這條意思是不是像是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設定不動產抵押權
因為該消費借貸契約以及該不動產抵押權兩者發生爭執
除了可以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外,也可以由契約履行地(消費借貸)之法院管轄
那這樣民事訴訟法第11條還算是專屬管轄嗎?
對這一條仍有一些疑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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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這條意思是不是像是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設定不動產抵押權
因為該消費借貸契約以及該不動產抵押權兩者發生爭執
除了可以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外,也可以由契約履行地(消費借貸)之法院管轄
那這樣民事訴訟法第11條還算是專屬管轄嗎?
對這一條仍有一些疑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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