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問題一則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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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價金500萬

出賣人乙將價金債權200萬部分讓與給第三人丙

嗣後甲解除契約,請求出賣人乙依民法第259條返還價金

小的想請教的問題就是,此時出賣人回復原狀的義務,是要返還500萬還是300萬?

似乎是300萬,然後另向丙依179(給付型)要200萬...

但小的會有如此疑問是因為,感覺買受人要去承擔第三人無資力的風險好像有點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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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vira avatarElvira2021-06-30
我覺得你要先處理對甲來說誰才是債權人欸,先去看乙丙
間的讓與有沒有通知甲。之後再來看後續問題。
Linda avatarLinda2021-06-30
我想說債權讓與通知不影響讓與效力就沒特別寫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21-07-01
而且債權人不當然等於契約當事人QQ
Olive avatarOlive2021-07-03
把他想成解約的事由可以作為抗辯的一種不就可以用29
9處理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