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有關請求之時效中斷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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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年台上字第3500號判例: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請求,並無需何種之方式,衹債權人對債務
人發表請求履行債務之意思即為已足。又訴之撤回,衹係原告於起訴後,表示不求法院判
決之意思,故訴經撤回者,仍不妨認請求權人於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之時,對義務
人已為履行之請求,使其得於法定期內另行起訴,而保持中斷時效之效力。


請教各位先進~
依民法130條時效因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131條說時效因起訴若經撤回,
視為不中斷。
為何上面判例說請求後起訴,經撤回其訴後仍可保持中斷效力呢?
謝謝!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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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ucy avatarLucy2018-07-23
撤回相當請求,還要在六個月內再起訴的意思吧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8-07-25
推!也想了解。是否專指,訴之變更或聲明減縮,實質是訴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8-07-26
之撤回,但是時效不中斷,為例外。
Emma avatarEmma2018-07-26
這個起訴會不會是專指129I第三款 跟130.131有前置的請
求不一樣?
Olga avatarOlga2018-07-29
語氣問題而已啦,其實它只是要說如果撤回的話,就是回到當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8-08-01
初起訴時,繼續計算六個月。也就是說,雖然現在撤回了,但
Zora avatarZora2018-08-02
快點再重新起訴還是可以的。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8-08-07
跟這個判決有關的考點,是請求時點的問題。本案是用訴狀送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8-08-11
達於法院時,當作請求的時點。但之後的實務見解是用送達債
務人的時點,當作視同請求的時點。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8-08-11
不負責任回覆:民法130條前段、131條前段,時效因「請
求」、「起訴」中斷,兩條後段是指「義務人未起訴」或
「撤回之訴確定判決」而擬制不中斷,所以判例中也解釋
「法定期間內義務人另行起訴」、「不求法院判決意思而
撤回不妨礙時效中斷=確定判決而撤回則不中斷」應該是
Kyle avatarKyle2018-08-14
相符的,這樣不曉得對不對,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