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特留分問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甲女丈夫過世,有 3 個子女乙、丙、丁,乙出嫁並育有一子 A,丙結婚後又離婚收養一

女B,甲最小兒子丁,因先天輕度智能不足,甲擔心自己將來往生時,丁恐無法自理,故


求乙先立下書面表示願意拋棄繼承。甲並於遺囑中載明丙只能繼承其所有遺產的四分之一

,剩餘財產歸由丁所有。不料丙因事故,竟先甲而死亡,嗣後甲死後遺有存款 600 萬,


對甲之遺產有繼承權者為何人?其各可分得多少遺產?



公職王擬答: http://0rz.tw/LF1Gv

高上擬答: http://0rz.tw/4jDTa

我有疑問的是第2小題 兩邊擬答結論都是乙得100萬 B得150萬 丁得350萬

我本來結論也是寫這樣 但我後來發現民法第1225條第2項我沒用到: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所以我就想本題受有指定應繼分人有丙丁2人啊 應按其所得價額比例扣減
(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
由於丙丁各得150萬:450萬=1:3 丙丁應各扣減乙特留分100萬的1/4(25萬)和

3/4(75萬) 故乙丙丁實際各可分得100萬、125萬、375萬

想請問我的想法有錯嗎? 還是補習班的擬答才是對的? 謝謝大家


--

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17-11-12
丙得到的150萬,根本連他應得的200萬都沒超過
要扣減甚麼......
Olive avatarOlive2017-11-15
祝地特順利
Ida avatarIda2017-11-16
1.乙拋棄繼承無效。繼承人共三人。2.丙早死,其子女B代為繼
承。3.繼承人乙B丁三人,應繼分:600/3=200。4.遺贈以不侵害
特留分為自由處分原則之前提。乙、丙各自的特留分:600(1/3
Adele avatarAdele2017-11-18
)1/2=100。5.約定丙的部分:600(1/4)=150,不需要扣減。
Puput avatarPuput2017-11-20
丙丁是受遺贈人?你是不是看錯題目了
Yuri avatarYuri2017-11-21
乙拋棄繼承無效,所以以有繼承權,直接依照1223行使扣減
權即可,不需要類推(也不能類推,不然拋棄繼承有效時,
類推結果不就變成拋棄繼承後還是要被硬塞100萬嗎?)就可
以拿到100萬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7-11-25
依照這個判決見解你說的也有道理,再來去查查看
Erin avatarErin2017-11-28
乙未喪失繼承權,但遺囑指定其應繼份為零,侵害其特
留份,故由侵害他特留份的丁之繼承財產進行扣減。
丙按遺囑獲得的財產150W未超過應繼份(200w),故其無
侵害丁之特留份,僅有丁之繼承部分超過應繼份侵害別
人的特留份,自然沒有什麼比例的問題了。
Puput avatarPuput2017-12-01
總言之,一開始按遺囑之財產分配為丙150w丁450w,
但這樣丁之部分侵害乙之特留份了,故丁之450w扣減10
0w給乙。
Enid avatarEnid2017-12-05
以上丙為B,誤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