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好 想請教一題:
甲乙簽訂使用借貸契約,甲將A車借予乙,並約定於一週後返還,
而乙未得甲同意,便把A車無償讓與給善意的丙。
想請教一下 我這樣的思路是否正確:
1.甲可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請求損害賠償
2.乙對甲主張民法182第二項
3.甲再對丙主張183、不當得利
這樣是對的嗎?
麻煩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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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簽訂使用借貸契約,甲將A車借予乙,並約定於一週後返還,
而乙未得甲同意,便把A車無償讓與給善意的丙。
想請教一下 我這樣的思路是否正確:
1.甲可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請求損害賠償
2.乙對甲主張民法182第二項
3.甲再對丙主張183、不當得利
這樣是對的嗎?
麻煩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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