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62條但書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民法762條 若所有權跟其他物權歸屬同一人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 不在此限

例子: 甲將土地出典給乙 又另外以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丙

期限屆至後兩年 甲沒錢贖回 乙取得土地所有權

連同繼受取得土地上設定之抵押 成為抵押人

典權與所有權 原本應因混同而消滅

但是典權的存續對乙有利 (若典權消滅 丙成為第一順序受償之人)

典權之存續可以使乙成第一順序受償之人 所以乙就不會虧損

以上的例子 我看不懂最後的結論

典權人為什麼可以有抵押優先受償的權利?

是因為抵押權如果是在典權以後才設定 典權就會優先抵押權而受清償?

--

All Comments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3-02-22
典權設定在先而抵押權設定在後、典權的效力優先。[先用益
後擔保]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02-26
如日後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後、典權人對典物仍有使用收益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