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 所有權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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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書上看到一題,不是很懂,想像大家請教一下

甲於民國70年有一地賣給乙,土地以交付,但未辦理移轉登記,價金亦仍未付清。
89年時,甲請求乙返回該地,以請求甲移轉該地所有權,甲乙之請求,各有無理由?

1.乙請求甲移轉土地所有權,因請求權時效消滅,故甲可以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甲請求乙反還土地,依照民法767前段,乙要無權占有為要件。按乙對甲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請求權時效消滅,只是甲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消滅。且乙占甲的土地,乃甲本於有效之契約而交付,
具有正當權源,非無權占有。故甲不得依767請求乙反還。

以上為書本上大致的解答


我想問的是,依758的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
經登記,不生效力。
既然未登記,那乙為何可取得所有權?還是契約一生效,就會取得所有權?但是買賣契約,是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不生權利義務的變動,那甲與乙的契約有沒有效,對於
乙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不是應該沒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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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3-03-22
乙沒有取得所有權是對的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3-22
但乙佔有土地不是無權佔有(有買賣契約)
所以甲不可以767(要件不符)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3-27
Y 我記得書中的解決方法是甲把土地賣給第三人XD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3-03-31
先釐清"生效" 還有"對抗"的差異。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04-05
乙因契約成立而形成債權佔有並非無權佔有無767的適用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4-05
乙應行使債權契約請求甲交付而不是767
Harry avatarHarry2013-04-09
沒看到價金未付清抱歉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3-04-11
頭腦昏昏的沒看清楚,又看到已交付XDDDD
Freda avatarFreda2013-04-16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解為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Callum avatarCallum2013-04-16
占有權源有分基於物權和基於債權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3-04-19
因為他沒有取得所有權,所以考點在與他是基於買賣契約
取得占有
Una avatarUna2013-04-20
契約當事人受契約拘束對吧?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3-04-24
所以對甲而言,乙他是因為買賣契約取得占有權源
Eden avatarEden2013-04-27
然後就是契約相對性,對第三人而言甲仍是無權占有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3-05-02
沒付錢不影響買賣契約成立,請參照345二項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5-04
民總會說到的是物權絕對(對世)債權相對(對人)效力,
這題是以此為基礎沒錯,但很多概念在物權才會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