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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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參加的考試 民法其中有一題不太曉得它在考什麼

想請教板友提示爭點 若能指引法條或有學說實務見解更好




甲乙雙方於民國99年7月13日約定,由甲以新台幣1萬元出售A相機一台給乙

惟雙方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均未履行。嗣於101年8月15日,甲向乙請求給付

價金1萬元時,乙則向甲請求交付A相機。試問:

一 甲乙之主張何人有理由?

二 甲乙各得為如何之抗辯?



因為不太清楚考點

所以我的答案寫了僅過二年一個月 但買賣契約的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按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 而本件又不符合民法第126條2年消滅時效的各款規定

故均不得主張時效抗辯 僅得主張264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要求同時履行以換取對待給付

請各位板友賜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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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3-02-24
幾付遲延和如甲為商人請求權127逾時效
Robert avatarRobert2013-02-28
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