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luescorpion (於人無爭於世無求)》之銘言:
: 最近參加的考試 民法其中有一題不太曉得它在考什麼
: 想請教板友提示爭點 若能指引法條或有學說實務見解更好

: 甲乙雙方於民國99年7月13日約定,由甲以新台幣1萬元出售A相機一台給乙
: 惟雙方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均未履行。嗣於101年8月15日,甲向乙請求給付
: 價金1萬元時,乙則向甲請求交付A相機。試問:
: 一 甲乙之主張何人有理由?
: 二 甲乙各得為如何之抗辯?

首先我覺得兩個問題其實是同一個問題,考題出得不好。

就乙的部分而言,其可主張之抗辯有二,一個是時效抗辯,一個則是同時履行抗辯。


就時效抗辯部分,我和原PO的意見一樣。

至於同時履行抗辯部分,不論甲乙均已陷於給付遲延之狀態,
此時產生之問題有二,一是同時履行抗辯權能不能排除給付遲延之效力?
如肯定,則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否須經行使始生排除給付遲延之效力?

我國最高法院50年台上1550號判例認為:「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
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能免責。」
肯定同時履行抗辯權能排除給付遲延之效力,但須經行使始生排除給付遲延之效力。

至於行為人嗣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之時之效力為何?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認為:「待本件訴訟中,
被上訴人已為同時履行抗辯後,
其遲延責任即溯及排除已發生之遲延效果」

其實說來說去,最根本原因在於我國法院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乃「責問事項」,
而非「職權調查事項」,因此除非主動告訴法院曾行使或當庭行使,
否則法院不會曉諭或職權調查。

所以如果甲乙二人均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依照上開判決見解,甲乙二人間之法律關係就與題示民國99年7月13日當天相同,
雙方均並未陷入給付遲延,只是雙方清償期屆至。

實務上會下一個同時給付判決,礙於篇幅,表過不提。





: 因為不太清楚考點
: 所以我的答案寫了僅過二年一個月 但買賣契約的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按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 而本件又不符合民法第126條2年消滅時效的各款規定
: 故均不得主張時效抗辯 僅得主張264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要求同時履行以換取對待給付
: 請各位板友賜教 謝謝~

--

All Comments

Daniel avatarDaniel2013-02-23
謝謝你 尤其是提供的實務見解非常有幫助~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2-24
不客氣。^^b
Isla avatarIsla2013-02-28
一○一年度台再字第六號判決 實務持續維持此見解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3-03
謝j大。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3-03-07
感謝提供最新的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