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占有連鎖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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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對甲是有權佔有 出賣人乙對買受人甲本有合法佔有權利

只是說乙沒有將標的物直接佔有 移轉丙的權限 所以無法主張佔有連鎖

這點有點奇怪 ... 因為乙已解除契約 何來對甲有權占有?

除非你把它當作契約還存在?

但是後面乙對丙有無移轉權限的看法 又是以解除契約角度來看 有一種自助餐的感覺


就算退一萬步來說 認為乙對甲有權占有 來看這題地特的考題

甲、乙締結甲所有 A 地的買賣契約後,甲於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先將 A 地交
付予乙,乙旋即將該地出售予丙並交由丙使用。其後,因乙未依約支付價金,
甲乃解除與乙間就A 地之買賣契約,並請求丙返還 A 地予甲。
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這邊又變成 出賣人甲解除契約 買受人乙對甲 又變無權占有?


好像有互相矛盾的感覺? 不知道大家對這看法 如何?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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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ydia avatarLydia2018-10-26
解除買賣契約 但是物權契約還是有效 甲還是有權佔有 只是
不當得利問題 第一段你理解有誤
Damian avatarDamian2018-10-29
第二題 買賣契約解除 然後他們之間沒有作物權行為 所以是無
權佔有
結論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 分開看
Regina avatarRegina2018-11-03
只就占有本權部分檢討如下:
第一個案例,原所有人(出賣人)乙解約前後都對甲有權占
有,因為其占有自始尚未交付給甲,自不因解約溯及效力而
有影響。換句話說,就算沒解約,還是對甲有權占有。可以
從危險移轉,或確保同時履行抗辯的觀點來解釋。
第二題買受人乙的占有本權是買賣契約,且未受移轉登記,
則簽約解除後自然喪失本權。
兩個案例不太一樣,且並不矛盾。第一個是「賣家」還沒交
付,占有利益還在賣家這裡;第二個是「買家」還沒受交付
,占有利益也留在賣家這裡。
Dinah avatarDinah2018-11-04
有錯請鞭QQ
Olive avatarOlive2018-11-07
不動產物權以法律行為得喪變更,未登記,不生效力。丙
未登記買A地喔。
Dora avatarDora2018-11-07
備註:上述只針對甲乙占有本權問題,畢竟這是原po疑問所
在,不及於丙占有連鎖判斷
Andy avatarAndy2018-11-10
乙仍有權呀,乙不是因為買賣「保有」占有,而是甲可以以
買賣「請求交付」占有;沒有這個契約,是甲無法請求交付
,而且負返還之責,和乙能不能保有占有無關。
另一個可能卡住的點是:所有權移轉,並不當然伴隨占有移
轉或交付,因為系爭標的物不是動產,而是不動產。761、7
58對照一下應該能觀察出來不動產的所有權登記移轉,與是
否受交付是可以分開的,且依946第1項只在交付後才合法移
Sarah avatarSarah2018-11-13
轉占有(盜贓遺失問題另論)。
若非如此,則甲可以對乙767,乙又可以對甲259、179連同
登記都要回來,豈非徒增困擾?
Elma avatarElma2018-11-14
解除契約-民259回復原狀-767中段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