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賴農惟書P4-106 有舉例,略以
甲誤信乙說甲的畫是假的,所以10萬賣給乙
後來乙以真畫價錢50萬賣給丙,該如何救濟
其解為
甲乙行為無效得撤銷,但丙善意取得,所以
甲對乙得主張
1.不當得利,甲得對乙主張返還50萬不當得利
2.侵權行為,應以金錢賠償
請教:
1.不當得利在這是主張10萬還是50萬?
對比賴書p4-112也有類似題,乙對甲說你的是假畫10萬收,
轉賣200萬,怎麼那題的不當得利寫的是返還10萬?
2.p4-112那題還有加寫一個無因管理請求權,可請求返還200萬
在這題有加上的必要嗎?無因管理,請求返還50萬...
(另外這裡要討論不法管理的必要嗎?)
3.p4-66有一題為甲騙乙說要把玩具捐給兒童,結果轉賣給丙
該題用民法114條準用113條來請求甲損害賠償,都是詐欺
怎麼不都用184和179條就好了?
以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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