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92 193 194 是不是請求權基礎?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192I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莽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93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
之需要時,應負損害償責任。

§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想請問這三條是不是請求權基礎?

照我唸書唸到的應該不是,

但如果不是,那依§184I前段受到侵害的權利是什麼?

--

All Comments

Callum avatarCallum2014-02-22
為損害賠償範圍的闡明條文 並不是介定你具有無權利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2-24
184I前段的權利通說認為是絕對權 也有認為包含權利及利
益的見解
Andy avatarAndy2014-02-26
請求權構成仍依184 而192~194是用來論述賠償範圍
Leila avatarLeila2014-02-28
192-194不是純粹經濟上損失阿,是生命權跟身體健康權
被侵害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4-03-02
因為他人已經死了~所以沒辦法自己跳起來求償啊!
XDXD~所以只能由第三人來求償..
Liam avatarLiam2014-03-03
然後184I 前段 不包含PEL,前段是權,後段才是權+利
Kelly avatarKelly2014-03-06
認為前段有PEL的就台大陳忠五老師。不過食物和通說是認為
沒有。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4-03-10
民法第192條第1、2項的確屬純粹經濟上損失。問題在於,由
Lydia avatarLydia2014-03-12
本條創設例外的理由為何?就第1項而言,係為避免輾轉求償
;就第2項而言,則是因此種移轉性損失(transferred loss)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4-03-17
因其係基於與直接被害人之特殊關係而生,並無損害不確定
Tom avatarTom2014-03-18
的問題。因此創設此種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