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I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莽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93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
之需要時,應負損害償責任。
§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想請問這三條是不是請求權基礎?
照我唸書唸到的應該不是,
但如果不是,那依§184I前段受到侵害的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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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93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
之需要時,應負損害償責任。
§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想請問這三條是不是請求權基礎?
照我唸書唸到的應該不是,
但如果不是,那依§184I前段受到侵害的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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