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
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
到底為何要協議?夫妻一定要有共同住所?有何實益嗎?
不能各住各的嗎?
為何這種小事也要法官裁定?
住所又不等於戶籍,而且雙方也未必有共同戶籍吧怎麼推定?
A戶籍在台北,B在台中,法官裁定在台南
搞得我好亂....
983也很怪姻親關係都消滅了,為何還要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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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
到底為何要協議?夫妻一定要有共同住所?有何實益嗎?
不能各住各的嗎?
為何這種小事也要法官裁定?
住所又不等於戶籍,而且雙方也未必有共同戶籍吧怎麼推定?
A戶籍在台北,B在台中,法官裁定在台南
搞得我好亂....
983也很怪姻親關係都消滅了,為何還要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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