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63限定繼承利益的喪失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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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各位高手

我在唸到民法1163條時

其實有點疑惑

似乎沒有相關法條規定民法1163條的

除斥期間或消滅時效

如果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16年後”才

發現繼承人隱匿財產,那是否因為沒有相

關除斥期間或消滅時效的規定,則不管債

權人何時發現繼承人有隱匿財產的證據,

皆可主張1163條,繼承人不得享有限定繼

承之利益?


希望可以跟大家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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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itlin avatarCaitlin2020-01-01
這不是債權人的權利啊 怎麼會有實效的問題
*時效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0-01-06
限定繼承是一種抗辯
Olivia avatarOlivia2020-01-11
我覺得你這樣想法沒錯 因為這就是一種失權效果 只要繼
承人一有隱匿就會喪失限定繼承抗辯事由 從而債權人可
以主張繼承人不能主張限定繼承抗辯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0-01-14
但是這個時候債權人也沒有請求權了XD
Bennie avatarBennie2020-01-18
債權人的確可以依照1163條,但是因為因債權而生的請求權
有15年時效的限制則當過了16年(假設剛借被繼承人就死亡
)此時債權所生的請求權早已因為125條使得債務人取得時
效抗辯,因此不論有無1163的抗辯事由,債務人均得依125
條時效抗辯拒絕返還
Kelly avatarKelly2020-01-19
不一定啦,也可能一直有請求,但是第16年才發現隱匿財產...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20-01-20
一看到「限定繼承」這四個字,老師大概就直接打分數了。
現在繼承人只能選「概括繼承」跟「拋棄繼承」兩種而已。
Ingrid avatarIngrid2020-01-20
民法第1148條第2項是一種繼承人得主張不以其固有財產清償
Olivia avatarOlivia2020-01-24
被繼承人所遺留債務的抗辯權。
Carol avatarCarol2020-01-25
依民法第125條及第144條主張消滅時效之抗辯權,是另一種
抗辯權。
Sandy avatarSandy2020-01-27
我的意思是這樣沒錯 但同時債務人也可以提出時效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