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24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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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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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在書上看到

假如某甲在某乙的店買東西,清償地約定為甲家

結果隔天早上甲臨時請乙把東西改送到丙家

貨運公司A在運送的途中不小心車禍,物品全毀

書上寫此時因為他地清償並非債務人的義務

所以貨運公司並不是乙的履行輔助人,無民法224條的適用?


為什麼會這樣解釋啊?送到其他地方雖然不是債務人義務

但還是債之履行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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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dy avatarHardy2015-04-08
請參考民法373、374、375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5-04-13
回樓上 我知道374條。我要問的是另一個問題,為什麼非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5-04-15
債務人的義務可以導出貨運公司變成不是履行輔助人?
Ula avatarUla2015-04-17
我的認知是債各有特別規定,債總劣後適用,供參考
Ingrid avatarIngrid2015-04-21
原本依照224條,乙需要為A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但又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5-04-24
因為約定他地清償,依照374條,乙交付標的物給A時,危
Rachel avatarRachel2015-04-28
險負擔就移轉給甲了。表示甲自此需要為標的物在途中的
Puput avatarPuput2015-04-29
危險負責,乙也因此免責。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5-05-03
書上寫的『貨運公司並不是乙的履行輔助人』的意思應該
就是乙不需要為貨運公司的故意過失負責,也就不適用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