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53與348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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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徐律師債各買賣篇看到這段話:
「民法348之規定,通說認不宜解為擔保責任,仍應以出賣人具可歸責事由為前提,以避免架空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如民225 226之規定)。又如以通說見解為基礎,邏輯上應限於給付不能及不完全給付始可能準用,而不包括給付遲延的情形。」
想請問一下 為何不包括給付遲延?有點不大懂上面這段話
謝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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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8-05-08
很多網路購物,一拖三個月交貨,常常忘記買了
網購拖,應該就是你問的給付延遲
Donna avatarDonna2018-05-13
你這個應該是在比較擔保說跟履行說的差異,通說用的是
擔保說,也就是348給付義務不包含「給付無瑕疵之物」,
所以給付如果有瑕疵,本來就不在348通說見解裡面,就不
適用了,回歸債總規定,我是這樣看的
Mia avatarMia2018-05-13
通說哪是履行說... 這兩說都有道理 看順眼寫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