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民法353與348問題 - 考試Leila · 2018-05-0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我從徐律師債各買賣篇看到這段話: 「民法348之規定,通說認不宜解為擔保責任,仍應以出賣人具可歸責事由為前提,以避免架空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如民225 226之規定)。又如以通說見解為基礎,邏輯上應限於給付不能及不完全給付始可能準用,而不包括給付遲延的情形。」 想請問一下 為何不包括給付遲延?有點不大懂上面這段話 謝謝大家的幫忙 -- 考試All CommentsAudriana2018-05-08很多網路購物,一拖三個月交貨,常常忘記買了網購拖,應該就是你問的給付延遲Donna2018-05-13你這個應該是在比較擔保說跟履行說的差異,通說用的是擔保說,也就是348給付義務不包含「給付無瑕疵之物」,所以給付如果有瑕疵,本來就不在348通說見解裡面,就不適用了,回歸債總規定,我是這樣看的Mia2018-05-13通說哪是履行說... 這兩說都有道理 看順眼寫就對了Related Posts民法繼承篇綜合題北三元上課要過夜的話請問有哪裏可以睡?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他們不知道的是...他們不知道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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