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35條第三項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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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民法835條第三項規定

若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時,僅需支付前兩項地租的二分之一

若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

則不需支付地租即可拋棄地上權


那請問

如果可歸責於雙方要怎麼處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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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ga avatarOlga2015-01-27
沒念過物權,但可歸責雙方應該含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5-01-30
沒有具體標準,原則如果是因為地上權人自己的事而
拋棄的話就算可歸責地上權人
Emma avatarEmma2015-01-31
報歉沒看清楚問題,如果雙方都可歸責,可類推217,
依835條2,3項依雙方可歸責比例定支付1/2以下的地租
後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