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訴第257條
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
那麼如果追加的是適用簡易或小額也不行嗎
還有簡易程序第一審可以變更追加為通常程序
但是小額程序卻只能在小額程序的範圍內變更追加
這是要把簡易程序的條文看成是例外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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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
那麼如果追加的是適用簡易或小額也不行嗎
還有簡易程序第一審可以變更追加為通常程序
但是小額程序卻只能在小額程序的範圍內變更追加
這是要把簡易程序的條文看成是例外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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