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 刑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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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槍企圖殺人,對準被害人頭部連續扣板機,由於裝填的子彈規格不合,皆無法擊發,
甲憤而離去,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屬於不能犯,不罰
(b)屬於中止犯,必須減輕處罰或免除其刑
(c)屬於普通未遂,得按殺人罪減輕處罰
(d)預備殺人

答案c 為何不能選d預備殺人
持槍不就是預備殺人的行為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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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3-29
扣板機 已實行 買槍枝才叫預備
Leila avatarLeila2014-03-31
謝謝
Kelly avatarKelly2014-04-02
扣板機就是已著手 應該是這樣..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4-04-07
預備是買刀買槍,勘查現場之類的才算
Oscar avatarOscar2014-04-08
扣板機客觀上顯露其殺人犯意,以整體計畫從旁人角度看,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4-04-09
可認定已直接造成客體危險,已達著手。
Oliver avatarOliver2014-04-09
評價上僅論預備殺人太便宜他了,所以應視為著手。
Ivy avatarIvy2014-04-13
這沒爭議著手了,除非你採非常之嚴格的一定要中彈沒
死才算著手的,但學說罵翻也沒人採~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04-15
應該是屬於障礙未遂 所以答案是C沒錯
Lydia avatarLydia2014-04-18
障礙未遂就是普通未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