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緒論 -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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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普考 法學知識


27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90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
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
而獲得利益者」,其主要用意為:

a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區隔
獏b強調防弊之政策思維
獱c強調區隔圖利與便民,以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提升行政效率
斅d配合嚴懲行為犯之刑事法潮流











答案給c

想法 完全看不懂 雖然亂猜C有答對 但是根本不知道這題目的根據在哪裡

原來來源是立法理由 法緒考這個真的是有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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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6-15
我也選c,可是不知該如何解釋XD
Kama avatarKama2013-06-17
可參照修法沿革中的理由。
Freda avatarFreda2013-06-21
修法沿革有在全國法規資料庫裡面嗎@@?
Wallis avatarWallis2013-06-25
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 http://ppt.cc/2Zf4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3-06-29
感謝樓上幾位^^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7-01
請附上想法
Xanthe avatarXanthe2013-07-06
看不懂要附想法也滿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