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法律之朔及既往適法原則非立法原則
書中提到立法者立法時基於政策或社會所需,仍可制定法律具有朔及之效力,
而執法者適用法律時不得使用法律有朔及之效力。
例如: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總則第8條、第9條、第11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前
失蹤者,亦適用之」
請問那到底是適用還不適用~?
我知道立法者可訂朔及效力之條文,上面條文中也註明~~~~亦適用之 表可朔及
但書中提到那段又說不得使用朔及之效力~~法條說可朔及~~適用時又不能朔及
訂了卻不能用??
請問到底是??
2.某題目為下列何者得規定罰則?
某選項為「職權命令」不是此解,表示職權命令不可規定罰則,請問為何??
我在書中有關"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中看到:
行政機關比諸司法機關要有較大的裁量權。只要在法律許可範圍之內,行政機關就職掌
事件,得自由裁量處分。
不知道是不是自己誤解,所謂的「職權命令」跟「行政命令」其實是不一樣的???
還是「可裁量處分」等於"可罰"但"不等於可規定罰則"???
還望各位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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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提到立法者立法時基於政策或社會所需,仍可制定法律具有朔及之效力,
而執法者適用法律時不得使用法律有朔及之效力。
例如: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總則第8條、第9條、第11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前
失蹤者,亦適用之」
請問那到底是適用還不適用~?
我知道立法者可訂朔及效力之條文,上面條文中也註明~~~~亦適用之 表可朔及
但書中提到那段又說不得使用朔及之效力~~法條說可朔及~~適用時又不能朔及
訂了卻不能用??
請問到底是??
2.某題目為下列何者得規定罰則?
某選項為「職權命令」不是此解,表示職權命令不可規定罰則,請問為何??
我在書中有關"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中看到:
行政機關比諸司法機關要有較大的裁量權。只要在法律許可範圍之內,行政機關就職掌
事件,得自由裁量處分。
不知道是不是自己誤解,所謂的「職權命令」跟「行政命令」其實是不一樣的???
還是「可裁量處分」等於"可罰"但"不等於可規定罰則"???
還望各位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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