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93問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想請問一下,實務上,被告被警局逮捕送至警察局做完筆錄後,送給檢查官做完偵查筆錄
,再到向法院聲請羈押,然後法院召開羈押庭,這一切都是要在被逮捕的24小時內完成
嗎?還是說只要檢察官提出羈押聲請有在24小時內就好,法院要訊問時已經超過被逮捕的
24小時這樣可以嗎?
103年的原住民五等就有考類似的
--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