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嘯不予避難?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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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dep (plz)》之銘言: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呃...不知道可不可以算在這個分類耶
: 前幾天看到Discovery在播日本311實況,突然想到,
: 如果現在海嘯來了,
: 假設有一棟6層公寓,住在1F的人想爬上頂樓平台避難,但是頂樓被6F的人鎖住
: 不給開;或是鑰匙弄丟打不開,最後1F的人因無法避難被海浪捲走而死。
: 承上,如果換成是想爬到6F的住家裡避難,但6F住戶硬是不開,1F住戶同樣死亡。
: 這兩個有點瞎的不像例子的例子涉及刑法任何條文嗎?
: 我想是不是可以用遺棄罪去解,但又覺得好像怪怪的,拜請各位大大賜教~~~
: 感激不盡!!

 因為沒有提到1F與6F是怎樣溝通,以及其他相關細節,所以就只能概況回答試試看
 如果想要求6F住戶負責,那需要判斷6F住戶有「保證人地位」,以下就通說略解。

 保證人地位
  1.依法令規定        ex.父母對未成年子女
  2.自願承擔義務       ex.救生員對泳客、褓姆對托嬰
  3.事實上的密切共同生活關係 ex.配偶、父母、子女,對於彼此的生命與身體法益
  4.危險共同體        ex.登山探險隊
  5.(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 ex.肇事駕駛不應遺棄傷者
  6.危險源的監督義務     ex.危險物持有者,如養狗人有避免狗咬傷人之責

 因此,若6F住戶,若
  或政府有修法要求住樓上的必須給樓下逃生    才達成第一點~
  或曾經保證樓下住戶的身家性命         才達成第二點~
  或與樓下住戶生活非常緊密           才達成第三點~
  或住在海嘯非常好發地點,基本上處在當然危險處 才達成第四點~
  或6F住戶是海嘯的誘發者            才達成第五點~
  或6F住戶的寵物是海嘯(?!)           才達成第六點~
               但是,上述就常理而言,都是不成立的

  6F住戶依據刑法第306條,的確有權拒絕任意人進入自身住宅,若1F執意強行, 可能
觸犯第304條強制罪、或306條侵入住居罪、或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或第354條毀損器物
罪,但依據刑法第24條,1F因避免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可以主張「緊急
避難」,可能終於不罰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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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an2010:[超幹]旁邊的弱智打破玻璃嚇到五樓閃尿。08/11 14:03
wzc703:XD08/11 14:09
chouo: 蓋 兼噴屎08/11 14:09
zerothin:有屌到08/11 14:11
HotMike:真棒的體驗08/11 14:12
       ↖笨版18311 五樓好開心(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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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edda avatarYedda2014-01-11
[超幹]旁邊的弱智打破玻璃嚇到五樓閃尿。
Megan avatarMegan2014-01-14
XD
Damian avatarDamian2014-01-14
蓋 兼噴屎
Olive avatarOlive2014-01-16
有屌到
Elvira avatarElvira2014-01-19
真棒的體驗
Jacob avatarJacob2014-01-21
感覺第三第四法官都有可能點頭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4-01-23
拜謝h大!!!!!超詳盡的~而且我好羞愧啊,對保證人地位的判別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4-01-27
必須要再好好理解、操作才行,謝謝h大ag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