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指示交付或是第三人利益契約,均以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對第三人履行債務"有合意
為
必要,因為法條的文字都是"約定"
想請問訂約後,債權人得否以單獨行為,通知債務人逕向第三人履約,而無庸得債務人之
同意?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在"債權讓與"時,債權人無庸得債務人同意,即可移轉債權。基於舉
重明輕的法理,得否由債權人逕行通知債務人為之,無庸得債務人同意。(假設第三人同
意受領)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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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必要,因為法條的文字都是"約定"
想請問訂約後,債權人得否以單獨行為,通知債務人逕向第三人履約,而無庸得債務人之
同意?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在"債權讓與"時,債權人無庸得債務人同意,即可移轉債權。基於舉
重明輕的法理,得否由債權人逕行通知債務人為之,無庸得債務人同意。(假設第三人同
意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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