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無因管理 - 考試Rachel · 2016-03-2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想請教一下 我在讀 民法172條時 說到 未受委任 並無義務 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 這個 未受委任 是不是跟前面的民總代理有關係 也就是 管理人 和 本人 沒有約定委任契約 也沒有代理權的授與 可以這樣理解嗎? 謝謝! -- 考試All CommentsHeather2016-03-30無因管理三要件。1.無法律上原因,2.管理他人事務,3.主觀上有管理他人事務之意思。Liam2016-04-04是Hardy2016-04-04蝙蝠俠管理高譚市Todd Johnson2016-04-04推^_^Jacky2016-04-08鋼鐵人也是~~英雄聯盟管理全世界~~XDQuintina2016-04-08雞婆原則Poppy2016-04-09回一樓 無因管理是無法律上之"義務",不是原因。無法律上原因是不當得利,要分開使用Suhail Hany2016-04-13感恩Related Posts請教自然人憑證報名法統計實務-94年公路員級升資考2016高普考臺北考試地點固定嗎?證券、期貨營業員信託業務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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