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問大家關於捐贈扣繳的問題
目前捐贈給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
須開立免扣繳憑單,那如果是捐贈給擬參選人呢?
剛剛在網路上搜尋了一下多數是說
收受人依政治獻金法收受政治獻金並業已開立收據,且收受之政治獻金縱有賸餘,
依規定仍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尚無所得之發生,故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請問這是真的嗎?有解釋函令亦或有法規可以參考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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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關於捐贈扣繳的問題
目前捐贈給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
須開立免扣繳憑單,那如果是捐贈給擬參選人呢?
剛剛在網路上搜尋了一下多數是說
收受人依政治獻金法收受政治獻金並業已開立收據,且收受之政治獻金縱有賸餘,
依規定仍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尚無所得之發生,故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請問這是真的嗎?有解釋函令亦或有法規可以參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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