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瑕疵擔保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oulsession (喬絲)》之銘言:
: 民法359條規定物品有瑕疵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契約或是請求減少價金
: 而360條又規定 若是缺少保證之品質或是故意不告知,
: 得以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取代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 我的問題是,這樣的立法理由是甚麼呢?


物之瑕疵擔保這個制度目的

為的是謀求"對價平衡"

即調整物的價值跟價金兩者間相當

又瑕疵擔保責任有多個效果給當事人選擇

讓你選擇認為對你最能達到契約目的的手段


減少價金--->最適宜溫和的手段,所以你看359沒對這個手段做什麼限制。

解約--->效力非常強烈,你看359開始有對這個手段作一些限制"不得顯失公平"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為什麼這個手段,360要特別加上缺少保證品質或不告知呢?


請從要件上來理解

瑕疵擔保責任->不以債務人可歸責為前提,存有瑕疵且不知悉即可主張。

債務不履行->以債務人可歸責為前提,可歸責才有責任。


今天你讓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跟債務不履行責任一樣強

你如果不多設一些要件限制

特別設計這套制度就會吃掉債務不履行(大家會變都愛走瑕疵擔保)

(文言文:瑕疵擔保體制架空債務不履行)

你看那兩個要件:缺少保證品質 故意不告知--->不就是債務人可歸責的換句話說而已

(所以有論者認為360其實很難用,構成360幾乎是債務不履行可該當了)


: 權利瑕疵跟不完全給付或是其他未依債之本旨給付 都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
: 那359條為何只能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同上所述

這邊用一個實務複製貼上到濫的說法解釋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責任

法律性質,構成要件,規範功能各有不同

不同的制度不一樣的效力,才合理。






: 我本來直覺是解除契約不妨礙損害賠償
: 可是看到360特別規定可以請求損害賠常的情況...
: 那意思不就是如果出賣人沒有保證品質也沒有惡意不告知
: 那買受人就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以當事人有故意過失為前提

要求過失程度看各種契約而定

剛剛提到360要件非常嚴格:故意不告知。欠缺保證品質

(幾乎限定故意,嚴格到爆,實務上很難用。但考試出現關鍵字就可以套了。)

但是不構成360不表示沒有機會構成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包含了故意跟"過失"

實務也認為你可以擇一使用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



希望有解答你的疑點。

--
\◣/◢喂~快折回去阿長老... ╭ ..........
/
◥◥ ╔═══════════╗
◢◤?毫無回應,就只是個長老
╚═══════════╝ ████
◣ ◢◥◤ - pooldodo -

--

All Comments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2-18
這篇的回應深入淺出,說得很好,怎麼沒人推咧 :)
Tom avatarTom2013-02-22
物之瑕疵 不以故意或失為必要吧 所以主張ꜳ60也不以
Callum avatarCallum2013-02-26
至於故意不告知 是減輕債權人的檢查義務 缺少應有品
質是在定義 何種狀態在法律上稱為瑕疵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02-28
手機推文怪怪的 吃掉一段話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3-01
主張ꜳ60不以債務可否歸責為必 而重於在於 物有無
Joe avatarJoe2013-03-01
Madame avatarMadame2013-03-03
不過債務不履行應該是有可歸責事由,而非故意過失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03-06
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