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善意制度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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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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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票據關係如下

甲->乙->丙->丁

第一種情形,如果是丙偽造以的簽名而背書給自己

丁對乙依票據法第5條就不能有所主張(也不能主張14條,因為乙的權利

是對甲主張而非對自己主張)


第二種情形,若乙乃因被丙脅迫而為票據的背書轉讓

學說認為丁仍可以票據法14條或權利外觀理論對乙主張受讓

我想問14條的部分

因為如果第二種情形丁對乙的票據權利主張善意

可是乙的權利內容是對甲主張票據權利而非對乙自己主張

所以14條應該只能適用在甲的身上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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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gatha avatarAgatha2014-12-05
其實我看不懂為何乙丁間不能主張14條的善意受讓
Irma avatarIrma2014-12-10
是我的觀念錯了嗎?
Ula avatarUla2014-12-11
我的疑問是針對第一個例子 看起來會符合善意受讓阿
Kama avatarKama2014-12-15
“學說認為丁仍可以票據法14條或權利外觀理論對乙主
張受讓”你這個觀念是錯的
第二題是票據欠缺實質要件的問題,要討論的是民法上
關於意思表示瑕疵在票據法有無適用的問題
Lily avatarLily2014-12-20
欠缺交付要件時,才會產生你所說的“學說認為丁仍可
以票據法14條或權利外觀理論對乙主張受讓“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4-12-23
本題甲所為的票據行為具備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及交付
要件,為有效的票據行為,他當然要負票據責任,不因
為後面的票據行為瑕疵而受影響
Ula avatarUla2014-12-26
至於第一題我覺得你的論證有點奇怪,乙的簽名被偽造
,代表乙根本未簽名,依第5條反面解釋,乙不須負票
據責任,此為物的抗辯事由,得對任何人主張
這時候要討論的是,丁對丙得依票據法第15條獨立性原
則,主張票據權利
Lily avatarLily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