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98年5月8日於台中市出售房屋一棟800萬元,已知此棟房屋96年購買
購買價格700萬元,且支付了購買房屋仲介費7萬元,印花稅3萬元,房屋管理費12萬
地價稅8萬,出售時支付仲介費28萬及廣告費
試計算98年申報之財產交易利得
A)39萬 B)65萬 C)35萬 D)40萬
Ans:D)40萬
疑問:800萬元-700萬=100萬 但之後要扣除的成本該要那些呢?
書上對於財交所得的所得額=減除原始成本,
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之餘額
以上這些仲介費、各式稅捐、廣告費感覺都符合定義?
但從答案反推並不是全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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