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分五次贈與女兒現金,時間分別是:92年11月3日30萬元,
92年11月4日20萬元,92年12月30日10萬元,93年4月1日40萬元,
93年11月3日90萬元:請問以93年11月3日為計算日,應申報贈與
總額為多少?
(A)130萬元 (B)140萬元 (C)160萬元 (D)190萬元。
答案是(A) (from 施敏稅務法規 P.9-47)
我的問題有兩個:
1.依據遺贈稅法23條I之規定,該案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並未超過
贈與免稅額220萬元,應無須辦理申報。此題應申報之贈與總額
為0嗎?
2.另遺贈稅法第19條II所稱之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其一年內
之定義為何?是歷年制的當年為一年內嗎?還是自贈與日以前的
一年內都需合併計算?(已跨至上一個年度)
請不吝指正,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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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1月4日20萬元,92年12月30日10萬元,93年4月1日40萬元,
93年11月3日90萬元:請問以93年11月3日為計算日,應申報贈與
總額為多少?
(A)130萬元 (B)140萬元 (C)160萬元 (D)190萬元。
答案是(A) (from 施敏稅務法規 P.9-47)
我的問題有兩個:
1.依據遺贈稅法23條I之規定,該案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並未超過
贈與免稅額220萬元,應無須辦理申報。此題應申報之贈與總額
為0嗎?
2.另遺贈稅法第19條II所稱之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其一年內
之定義為何?是歷年制的當年為一年內嗎?還是自贈與日以前的
一年內都需合併計算?(已跨至上一個年度)
請不吝指正,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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