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之債/特定之債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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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丙買A款電腦,約定由丙送到甲住處。
=》請問為何丙送A款電腦到甲住處,使該電腦處於可受領狀態,則該電腦即告特定?又依
民法第200條第二項,此時該電腦成為「特定給付物」,成為「特定給付物」的意義?


民法第 200 條: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
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
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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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Queena2023-02-08
打開你的債總課本
Kumar avatarKumar2023-02-13
區分的實益有諸如種類之債不會有滅失的問題
像是我去直營店買一支appale pencil
未特定之前如果原本要給我的筆滅失了
蘋果只要再拿一支交給我就好
Agnes avatarAgnes2023-02-18
連這種都有問題喔?應該直接下去了common sense 的爭
點有需要大驚小怪?
Adele avatarAdele2023-02-14
我不懂特定後不就債務已給付完成了,還會有滅失給付不
能之情況嗎?
Belly avatarBelly2023-02-19
因為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已完結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3-02-14
一般種類之債原則上不會發生給付不能 經特定之後才有可
能給付不能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3-02-19
ex:債務人將物品送達債權人家時債權人不在 物品於債務
人回程途中滅失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3-02-14
可是該物品雖然運送後特定了,但物品因債權人不在家,
Queena avatarQueena2023-02-19
此時實際上不就又變種類之債,雖然滅失,但還是可以給
付不是嗎?
Freda avatarFreda2023-02-14
所謂「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要區分赴償、往取、送交
之債。以送貨到府為例(赴償之債),必須讓債權人處
於隨時可受領的狀態,王澤鑑老師書中更表示必須「債
務人在清償地事實上提出給付」,這時候才算特定;所以
必須貨送到家中,才完成交付其物的必要行為,而不是運
送途中就特定。
Edwina avatarEdwina2023-02-19
回到你的問題:特定之後給付不就完成了?為何會有給付
不能?我覺得首要釐清的是「給付」和「清償」的意義:
給付可能包含給付行為、給付結果;而欲發生清償效力,
Kumar avatarKumar2023-02-14
必須給付結果產生,不能只有給付行為(可參陳自強-契
約之內容與消滅)
Jessica avatarJessica2023-02-19
我的理解是,東西已送到你家,你不在,該物就已經特定了
,員工就算先送返公司,他們會另外放不會混回倉庫中變成
種類之債,已經送到過別人家門口的東西,你是下一個顧客
也不會想要了吧
Wallis avatarWallis2023-02-14
如果沒被拆過我沒差
John avatarJohn2023-02-19
照你的想法最後會變成風險都是賣方承擔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3-02-14
8幾年的司法官特考題目,甲跟乙購買某花瓶(種類物)
約定運送至甲家,清償期屆至,乙的受雇人屏運送至甲家
,甲不在,丙就把花瓶送回乙處,途中因輕過失發生車禍
導致花瓶滅失,甲是否有給付價金義務?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3-02-19
甲有給付價金義務,因為甲已經依照債之本旨提出給付,
甲有為對待給付的義務
乙有沒有給付另一個花瓶的義務?沒有,因債權人受領遲
延的狀況,債務人僅對重大過失導致給付不能負責,而原
本是種類物的花瓶因為提出給付而特定,特定物之債不可
歸責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即免除給付義務,如果花瓶沒特
定,因為種類之債沒有給付不能的問題,會變成乙有再給
付新花瓶的義務
Dora avatarDora2023-02-14
甲有給付價金義務,因為甲已經依照債之本旨提出給付—
>應該是乙已經提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