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不知道可不可以在這邊發文
還是說有人可以推薦類似問題要到哪裡發問
就是最近讀到一個案例 有關於高露潔
他要進入亞洲市場時 當時幾乎被黑人牙膏佔了大半的通路
當他要進入時便找了H&H(黑人牙膏的製造商)合作
他們是用合資的方式加入 買下H&H 50%的股權
但是他們簽署的條約中其中一項就是高露潔並沒有經營的特權
僅有H&H擁有權力去執行一些重要的決議 但PAPER上下依句話就直接說到
"這樣的合夥關係對高露潔有利 讓他們的年銷售額倍增"
我不懂的地方是為何這樣的方式會對高露潔有利呢???!!
煩請各位高手回答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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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有人可以推薦類似問題要到哪裡發問
就是最近讀到一個案例 有關於高露潔
他要進入亞洲市場時 當時幾乎被黑人牙膏佔了大半的通路
當他要進入時便找了H&H(黑人牙膏的製造商)合作
他們是用合資的方式加入 買下H&H 50%的股權
但是他們簽署的條約中其中一項就是高露潔並沒有經營的特權
僅有H&H擁有權力去執行一些重要的決議 但PAPER上下依句話就直接說到
"這樣的合夥關係對高露潔有利 讓他們的年銷售額倍增"
我不懂的地方是為何這樣的方式會對高露潔有利呢???!!
煩請各位高手回答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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