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舉與彈劾的差別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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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請教各位大大,有關彈劾與糾舉2種監察院職權在行使對象、提起原因有何差別
憲法97條規定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小弟想請問這是否代表彈劾與糾舉在行使對象上並無差別呢?
有關提起原因的部份
監察法19條規定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
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
第6條則規定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
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小弟想請教提起原因部份的差別是否只差在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
處分時需提出糾舉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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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3-01-22
性質皆是對人 但糾舉只能對行政 彈劾則除立法之外皆可
David avatarDavid2013-01-22
提案通過規定糾舉規定於監察法(3+1)彈劾規定於增憲(2+9)
Hedy avatarHedy2013-01-23
糾舉效力為即速處分 彈劾是送懲戒處分 (以前筆記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