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看學稔債法解題書,在4-85頁看到一個問題(95台大B卷),想了很久,想請教一下
案例事實
甲為定作人,乙為承攬人,丙為材料商。承攬的房屋發生瑕疵係因丙提供有瑕疵之材料,
甲得向丙為如何之請求?
書上寫的請求權是184跟消保法第七條,我有問題的部分是書上寫的賠償範圍是所受損害
跟所失利益,也就是承攬房屋的價金跟找人拆除的費用。
可是房屋的價金不是依契約而生的損害,所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嗎?然後找人拆除的費用
也沒有涉及任何絕對權的侵害,為什麼可以依184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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