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公然侮辱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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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TT推文罵人「混蛋、廢物、怪胎」是否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即自然人的網路虛擬人格是否為本罪保護客體?

實務上有採肯定說,亦有採否定說;學說則認為需要該虛擬人格與自然人在客觀上的關聯
性可被辨識,才為本法保護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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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Kumar2016-02-20
可受公評之事,結束!
Hedda avatarHedda2016-02-23
你都答完了 不是嗎?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6-02-28
作家九把刀批前立委邱毅政治垃圾、王八蛋,獲判無罪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6-03-01
有罪無罪的都各自有判例...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6-03-05
趕快去告他啦 板凳都拉好了 雞排也買好了 GOGOGO
Steve avatarSteve2016-03-05
實務上都和解居多吧 告了阿 賺點外快XDDD
Emily avatarEmily2016-03-07
看原被告是深藍深綠及法官是深藍深綠,而有不同。
Jake avatarJake2016-03-10
devi大,被告是要準備公務員的鄉民XD
Joe avatarJoe2016-03-14
如果是公眾人物通常法院的意見是公眾人物須受別人公評,
自需有較高的言論空間
Elma avatarElma2016-03-15
一般人的話我想應該會成立吧,英雄聯盟的桶神在遊戲上
謾罵後來被告,法官也以遊戲中之角色與現實人格有"概念
式連結",而認為有公然侮辱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