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2013.10.27 追討天價罰款 考驗公權力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8255302.shtml
其中內容
「根據新修正實施的行政罰法,如果法院判決的罰金低於行政罰鍰,行政主管機關可以追
繳補足。依法一事不二罰。例如,監理單位裁罰酒駕者九萬元,法院判徒刑兩個月,易科
罰金六萬元,此時,監理單位可向當事人追罰三萬元。」
請問其中所謂追罰的法條依據為何?
也就是罰金後能追加罰鍰的法條依據為何?
參照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既然已依刑事法律處以罰金,即不得再以行政法
處以罰鍰。(註: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其他種類行政罰"並不包括罰鍰)
目前我理解的跟新聞產生矛盾,不知我漏掉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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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8255302.shtml
其中內容
「根據新修正實施的行政罰法,如果法院判決的罰金低於行政罰鍰,行政主管機關可以追
繳補足。依法一事不二罰。例如,監理單位裁罰酒駕者九萬元,法院判徒刑兩個月,易科
罰金六萬元,此時,監理單位可向當事人追罰三萬元。」
請問其中所謂追罰的法條依據為何?
也就是罰金後能追加罰鍰的法條依據為何?
參照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既然已依刑事法律處以罰金,即不得再以行政法
處以罰鍰。(註: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其他種類行政罰"並不包括罰鍰)
目前我理解的跟新聞產生矛盾,不知我漏掉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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