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合約問題關於上班時數 - 年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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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與其他同事討論發現,公司對我們集體減薪!!

從領年終開始以前都是發一個月薪資,被減為0.8個月!

接著領薪資每個人都被減薪...每個人都一樣!除了老闆小孩以外....

===========================廢話結束==========================

因此身為公司黑名單的我直接拿著聘僱合約書電子檔去跟老闆攤牌,

我發現了當初所簽的合約書是每日上班時數7個小時

老闆卻要我們上到八個小時,不足八小時的禮拜六要補還給公司

我也直接就那條跟他反映...他回說勞基法規定要上八個小時!!

但我翻閱法條是規定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勞基法第30條!!

目前手上只有當初聘僱合約的電子檔...但沒有總公司的用印!!!

公司只有我有留下聘僱合約的電子檔備份.....其他人沒有!!!

正本都寄去總公司統一保管....

我們只是分公司!

想請問這樣聘僱合約法律效益是否有效?

忘了說我是在幸福城市工作=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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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Xanthe avatarXanthe2017-03-08
勞基法就是基準 只能優於勞基法不能比勞基法慘
Quanna avatarQuanna2017-03-12
去跟公司要一個正本 他有義務要留
Lucy avatarLucy2017-03-17
年終奬金,除非你的合約上有載明每年就是一個月不然不要說0.
8個月就算不發也沒什麼了不起的,勞基法的工作規範是每周40
小時,當初跟公司合約看起來是平均分攤到六天,但是現在已經
不是隔週休了,所以他把原本星期六的上班時間調回到正常上班
每日8小時,其實也沒有什麼錯
Robert avatarRobert2017-03-22
勞基法是最多不能超過40小時,契約優於勞基法是有效的
Ivy avatarIvy2017-03-23
歡迎寫信給勞動部 http://0rz.tw/ojh2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