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解聘之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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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晚安

我在行政法解題書中看到的題目
跟考銓看到類似題目
解法不太一樣
想請問大家這個問題


題目都是有關行政機關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聘用人員
予以解聘之行為的定性


行政法的解題書:

前者是行政契約聘用
後者是行政處分解聘
解題架構是
提到兩行為並用禁止
最後用最高行98年7月第1次決議認為是行政處分

考銓解題書:

引保訓會93年實務見解
認為解聘是終止行政契約的意思表示
所以不是行政處分
而不得提起復審只能提申訴再申訴


以上兩個解法不一樣
而最高行的98年7月第1次決議的案例事實是
公立學校教師解聘
聘用人員也可以用嗎?


謝謝板上各位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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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17-07-04
你覺得解釋函令跟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誰大?教師適用
Annie avatarAnnie2017-07-06
要先寫98.7的決議,然後再用行為形式併用禁止罵罵它
Jake avatarJake2017-07-10
教師有教師法,屬於行政契約,聘用人員要先定性是什麼
關系吧,個人淺見
Kelly avatarKelly2017-07-15
公校是行契,私校是私契;聘用人員是定期契約,無需以VA解約
Kumar avatarKumar2017-07-15
公立學校教師以考銓來說是聘任人員,非聘用人員,這
兩個詞或許其他地方會混用,但考銓必須分清楚
Freda avatarFreda2017-07-15
應該要看是否準用保障法102條第4款規定。若是教師,本身
即有教師法適用;但若是聘用條例(依法律)則準用。接著再
依其解聘性質(但行政契約訂定,後續效果隨之,例外為行政
處分)。最後,判定該行政處分,決定用複審還是申訴程序。
Hedy avatarHedy2017-07-16
擾亂一下你好了!最近有聘任條例的公務人員.你因該不知道吧?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7-07-21
謝謝各位大大,我本身考人事,我知道聘任跟聘用不同,
所以在行政法解題書的解法,他是將聘任聘用約聘全都
用98.7決議來解,所以才有此疑問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7-07-22
所以結論是依98.7決議取他意旨,以行政處分做結,考
銓也如此作答嗎
Eden avatarEden2017-07-26
我覺得就是erin板友說的 其他科的不見得分得清聘任聘
用不同,我手裡林清的課本也是小標寫聘任,內文又寫聘
Sandy avatarSandy2017-07-29
但考銓就分的很清
Tom avatarTom2017-08-03
考銓要區分解聘性質是什麼,才能再依保障法救濟程序
Una avatarUna2017-08-05
聘用人員 跟 教師,兩者適用法規不同,為何硬套用98.7決?
Agnes avatarAgnes2017-08-06
最高行判決見解,聘用人員解聘非行政處分。請自搜判決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7-08-07
教師法第33條,得依性質提訴訟 或訴願、行訴,所以解聘性
Madame avatarMadame2017-08-08
質有得討論空間;聘用人員條例無此問題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7-08-12
因為98.7好像是年代最新的,我就是一直對聘任聘用不一
樣所以過不去,今早問林清老師,但他的意思是都用98.7
來解
Liam avatarLiam2017-08-15
請參考保訓會104年保障實務研討會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7-08-16
https://tinyurl.com/yc2vup9z 北行102訴328判決,見第
Kelly avatarKelly2017-08-18
306-320列。這就不適用教師法,拜託別亂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