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晚安
我在行政法解題書中看到的題目
跟考銓看到類似題目
解法不太一樣
想請問大家這個問題
題目都是有關行政機關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聘用人員
予以解聘之行為的定性
行政法的解題書:
前者是行政契約聘用
後者是行政處分解聘
解題架構是
提到兩行為並用禁止
最後用最高行98年7月第1次決議認為是行政處分
考銓解題書:
引保訓會93年實務見解
認為解聘是終止行政契約的意思表示
所以不是行政處分
而不得提起復審只能提申訴再申訴
以上兩個解法不一樣
而最高行的98年7月第1次決議的案例事實是
公立學校教師解聘
聘用人員也可以用嗎?
謝謝板上各位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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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行政法解題書中看到的題目
跟考銓看到類似題目
解法不太一樣
想請問大家這個問題
題目都是有關行政機關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聘用人員
予以解聘之行為的定性
行政法的解題書:
前者是行政契約聘用
後者是行政處分解聘
解題架構是
提到兩行為並用禁止
最後用最高行98年7月第1次決議認為是行政處分
考銓解題書:
引保訓會93年實務見解
認為解聘是終止行政契約的意思表示
所以不是行政處分
而不得提起復審只能提申訴再申訴
以上兩個解法不一樣
而最高行的98年7月第1次決議的案例事實是
公立學校教師解聘
聘用人員也可以用嗎?
謝謝板上各位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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