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薪資之後? - 工作

By Vanessa
at 2009-08-23T00:00
at 2009-08-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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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從國稅局那查到債務人有薪資所得,其他甚麼都沒有
那我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我知道應該寫聲請強制執行狀,向法院聲請向第三人(任職公司)逕行扣款1/3
但是我有幾個問題:
1‧錢扣下來要怎樣到我戶頭?
2‧要是第三人提出異議,說債務人已經離職,那我的那張強制執行狀該怎麼辦呢?我還要再寫一張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的嗎?
第三人提出異議,我會知道嗎?
3‧以債務人的薪資1/3明顯不夠抵償我的債務,如果他又離職了,那有誰會通知我說扣不到薪水了嗎?那這之後我又該怎麼辦呢?
4‧如第三人提出異議,我應該會收到法院的文吧,那 ~ 有沒有期限說我要在幾天之內做甚麼動作來確保我的債權?
大致上的程序我都知道,可是連在一起我就搞不懂了
我的問題是在:寫了強制執行狀後,如果它可以乖乖的工作一直在那家公司當然很好(可是以歷史來看,他工作的期限都不是很長),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離職或扣了幾個月後離職,我的債權沒有得到滿足,後續,我該怎麼辦?有沒有相關的期限要注意的?
謝謝。
Update:
PS:
我已經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了
我可以憑這張聲請強制執行狀嗎?
換發債權憑證和聲請強制執行狀要同時進行嗎?
我都搞糊塗了 @_@
那我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我知道應該寫聲請強制執行狀,向法院聲請向第三人(任職公司)逕行扣款1/3
但是我有幾個問題:
1‧錢扣下來要怎樣到我戶頭?
2‧要是第三人提出異議,說債務人已經離職,那我的那張強制執行狀該怎麼辦呢?我還要再寫一張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的嗎?
第三人提出異議,我會知道嗎?
3‧以債務人的薪資1/3明顯不夠抵償我的債務,如果他又離職了,那有誰會通知我說扣不到薪水了嗎?那這之後我又該怎麼辦呢?
4‧如第三人提出異議,我應該會收到法院的文吧,那 ~ 有沒有期限說我要在幾天之內做甚麼動作來確保我的債權?
大致上的程序我都知道,可是連在一起我就搞不懂了
我的問題是在:寫了強制執行狀後,如果它可以乖乖的工作一直在那家公司當然很好(可是以歷史來看,他工作的期限都不是很長),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離職或扣了幾個月後離職,我的債權沒有得到滿足,後續,我該怎麼辦?有沒有相關的期限要注意的?
謝謝。
Update:
PS:
我已經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了
我可以憑這張聲請強制執行狀嗎?
換發債權憑證和聲請強制執行狀要同時進行嗎?
我都搞糊塗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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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Steve
at 2009-08-26T08:35
at 2009-08-26T08:35
對於所提問,蒜蒜以Q&A提供自己的見解供參:
Q1‧錢扣下來要怎樣到我戶頭?
A:您既然已經取得支付命令即其確定證明書即符合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所以必須先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對債務人於第三人之勞務收入請求執行!提供範例供參: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3-005.d...
等到收到法院發給的執行命令(扣押命令、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後向第三人以電話查證是否仍在職(確認一下承辦人員分機及貴姓);如果離住家不遠的話,本人帶著身分證、執行命令正本跑一趟為宜,順便告之日後的薪資如何轉交給您。
Q2‧要是第三人提出異議,說債務人已經離職,那我的那張強制執行狀該怎麼辦呢?我還要再寫一張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的嗎?
第三人提出異議,我會知道嗎?
A: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一項: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又依同法第120條第一項: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再依同法第27條第一項: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所以啦,執行無結果,法院會依職權發給債權憑證,您不需另行提出聲請!
Q3‧以債務人的薪資1/3明顯不夠抵償我的債務,如果他又離職了,那有誰會通知我說扣不到薪水了嗎?那這之後我又該怎麼辦呢?
A:第一個問題在上個發問已答覆!
第二個問題,您必須另找起他可供執行標的請求法院再執行,如果未陳報,法院將發債權憑證結案。
Q4‧如第三人提出異議,我應該會收到法院的文吧,那 ~ 有沒有期限說我要在幾天之內做甚麼動作來確保我的債權?
A:前段的問題已答覆,如過對第三人陳報覺得不實,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二項: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同法第三項: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請求權時效之注意事項:
依民法第125條前段(本金請求權):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同法126條(利息請求權):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是債權人應在時效消滅前辦理時效中斷:
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所以啦!至少五年內要重新聲請一次強制執行啊!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再來信討論啊!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35.gif
2009-08-23 13:56:27 補充:
聲請強制執行,依目前法令需預先繳執行費用千分之八!
即債權10萬,費用800元!
該費用只在第一次聲請執行時徵收,再來以債權憑證執行即免再另徵執行費用了!
2013-03-10 16:28:10 補充:
ㄚ誠,您借用最佳解答Po廣告,是否得宜?

By Kama
at 2009-08-23T06:34
at 2009-08-23T06:34
沒錯, 扣薪水而且每月扣的條件下, 只能扣1/3.
((錢扣下來要怎樣到我戶頭))
在 聲請強制執行狀 內註明, 有些法院有制式表格, 表格內有圈選如何將錢用什麼方式給你.
聲請強制執行狀前, 你要先拿到債權憑證. 到法院聲請債權憑證. 法院有免費諮詢可教你如何聲請.
((債務人已經離職,那我的那張強制執行狀該怎麼辦呢?我還要再寫一張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的嗎?))
扣不到時, 第三人會該回報法院, 法院會通知你, 也會把債權憑證寄還給你. 要直接與第三人常連繫.
((第三人提出異議,我會知道嗎))
會, 透過法院知會你. 若你知道誰是第三人, 應主動保持連繫.不要被動. 因為司法過程很繁瑣, 自己要掌控住.
((以債務人的薪資1/3明顯不夠抵償我的債務,如果他又離職了,那有誰會通知我說扣不到薪水了嗎?那這之後我又該怎麼辦呢?))
前半部我上面已回答. 若離職, 債權憑證正本還給你後, 再重頭遞一次聲請強制執行狀, 聲請再查一次他的財產, 拿那張去國稅局重查一遍. 是否可用債權憑證直接查, 可問別人或法院免費諮詢櫃台.
債權憑證有效期限是5年, 注意要去法院作延續有效手續.
2009-08-23 13:10:04 補充:
聲請 債權憑證 要繳一筆費用, 好像是賠償金的千分之4(會查給你), 繳了這筆錢後, 以後每次聲請強制執行時不必另付費, 而且此筆費用先從強制扣款中扣抵, 扣抵完後才從 賠償金內開始扣.
聲請強制執行狀前, 要先拿到債權憑證. 我知道的是這樣, 可能別的狀況又不一樣, 像001龍騎與我說的相反. 可到法院免費諮詢處問.
2009-08-23 13:17:25 補充:
((我的債權沒有得到滿足,後續,我該怎麼辦?))
只能一直重覆做強制執行的動作, 最長大概半年做一次, (我個人意見) 公文來來往往就耗去一兩個月, 所以大概兩三個月做一次動作.
2009-08-23 13:20:41 補充:
若問律師, 每小時NT$5000~6000. 問之前一定要把問題想好寫下來, 才不會浪費諮詢時間, 很貴的耶!!!! 聽說也有網路律師比較便宜. 還是先問法院免費的.
2009-08-23 16:08:26 補充:
更正: 上述所說應是千分之8.
問法院免費諮詢櫃台, 回答者皆是書記官, 他們好像被法院規定, 不准多說多解釋, 只叫你下一步如何如何做, 多問他一句, 他大部份不回答. 唉!好像回答了強了律師的飯碗!!!!! 沒關係, 一皮天下無難事, 再去抽號碼牌, 再問另一個櫃台, 直到搞懂為止. 好像也要講大聲點, 重覆問, 一直問, 問到他們煩了, 自然有人會跳出來告訴你. 這本是我們人們納稅人的權利.
若是屬台北市, 可到隔壁高院一樓裡面的高院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 那裡有一位許書記官, 她人頂好, 樂心助人, 不厭其煩不論問題大小仔細幫忙並解答. 在此感謝這位許書記官.
2009-08-23 16:17:00 補充:
((蒜蒜說: 所以啦,執行無結果,法院會依職權發給債權憑證,您不需另行提出聲請!))
對, 但在聲請強制狀內要寫: ""若無結果, 請核發債權憑證" 這幾句話.
2009-08-23 16:26:32 補充:
扣薪水時, 務必在聲請強制執行狀內寫明: 每月扣. 如此才會每月扣1/3.若沒寫, 可能扣一次(扣全部的3/4)就結案了.
債權憑證正本遞出去時先copy, 自己留copy本!!!!
2009-08-24 14:24:41 補充:
樓下蒜蒜說: ((取得支付命令即其確定證明書即符合強制執行法, 所以必須先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對債務人於第三人之勞務收入請求執行!))
蒜蒜說得對.
強制執行狀可扣押對方不動產, 動產帳戶. 若沒得扣押(對方已脫產), 則核發債權憑證.

By Barb Cronin
at 2009-08-24T11:14
at 2009-08-24T11:14
你才可向第三人公司領取1/3
2.可電第三人公司的會計..用電匯到你帳號即可
3.若若第三人公司有異議,即表示債務人已離職無薪可扣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給你
可電0988122878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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