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加班費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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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我今天六月份到某間咖啡店工作....從早上10:00到晚上21:00,有簽合約書,九月份離職,在這中間發薪日,老闆不願給薪資條明細表...之後聽朋友說工作時間這麼長,而且月休四天,應該有加班費,但是我記得剛開始面試的時候,老闆沒有提及"加班費"這塊。我記得六月份進去,老闆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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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0-11-18
請版大參考以下工資的定義,(((經常性給於的都是屬於工資)))所以請事假扣薪或是加班計算加班費,你領月薪的話,是以月薪/30天去計算的,或是你的實領(未扣除任何費用)薪資/30,而不是以最低基本工資17280去計算,你與資方有簽約的話,資方就必須依照契約給薪,版大已經協調過了,請你拿著勞資協調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