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請求權時效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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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程法131,行政機關對人民只有五年
我的問題就是
假設人民跟機關訂定公費生的契約,要求人民畢業後要考到證照
他念了十年,然後沒履行,行政機關最多只能跟他要五年的錢?
感覺這樣有點怪怪der...求解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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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7-07-20
請求「權」和請求「額度」,會分嗎?
Dora avatarDora2017-07-22
是說機關從得行使請求權時起5年內行使 不是只能追還5
Jacky avatarJacky2017-07-22
哦哦哦!太讚了感謝回答,難怪我一直覺得有點矛盾
Zora avatarZora2017-07-24
自行政機關合理期待時。向後算五年為請求權消滅時效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7-07-26
131條是處分在用的時效,然後時效起算請看102年11月決議
Kelly avatarKelly2017-07-29
是說我發現我這題好像正反意見都有 QQ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7-07-31
違約金債權的消滅時效是基於行政契約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
而來,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要準用民法249條至251條
,而民法債務不履行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起算時點有兩說,
一說認為以原給付債權可行使時起算(即區分是否訂有清償
期決定),另一說認為以債務不履行時起算。
所以你的問題本身就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