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其所有之土地周圍設置圍籬,遭 A 市主管機關函文告知,該路面經調閱民國 79 年
航照圖後,已於該年供公眾通行,且該路段為計畫道路並由公所養護多年,甲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路障清除,因旨揭道路遭私人堆放圍籬,屬於路障行為屬實,已影響行人通行安全,違反該
市市區道路條例第 16 條:「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 8 條規定必須附
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
33 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及第 33 條:「違反第 16 條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市區道
路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限期於 1 個月內自行拆除完畢,如
逾期未拆除將依法開罰。甲不服上開函文,提起訴願,經 A 市政府以該函僅屬於行政指導,
非行政處分為由,決定不受理。請分析該函文之性質並說明甲應如何尋求救濟?
問題:
解題書上是解說
1.提起撤銷訴願和撤銷訴訟
這我沒有問題~但是...
2.另提起確認訴訟來確認地役關係
我的問題就是根據第六條第三項的補充關係
可以提起撤銷就不能提起確認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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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照圖後,已於該年供公眾通行,且該路段為計畫道路並由公所養護多年,甲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路障清除,因旨揭道路遭私人堆放圍籬,屬於路障行為屬實,已影響行人通行安全,違反該
市市區道路條例第 16 條:「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 8 條規定必須附
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
33 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及第 33 條:「違反第 16 條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市區道
路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限期於 1 個月內自行拆除完畢,如
逾期未拆除將依法開罰。甲不服上開函文,提起訴願,經 A 市政府以該函僅屬於行政指導,
非行政處分為由,決定不受理。請分析該函文之性質並說明甲應如何尋求救濟?
問題:
解題書上是解說
1.提起撤銷訴願和撤銷訴訟
這我沒有問題~但是...
2.另提起確認訴訟來確認地役關係
我的問題就是根據第六條第三項的補充關係
可以提起撤銷就不能提起確認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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