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附款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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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xing (xing)》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100除役四等)
: 1. 准許德國人甲在台居留,但六個月後必須離境,是行政處分何種付款?
: B)附負擔 C)附期限
: 答案C 我選B B不可以選嗎
: 負擔定義: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某種義務而言
: 各位請前輩指導我這死腦筋...轉不過來了

6個月到,甲就要離境

所以可以知道這個處分的效力只有6個月→期限

當然你會說要甲離開是給甲加上一個義務....似乎是負擔?



我們看一下行政程序法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可以知道負擔不履行,在原機關撤銷處分前,並不影響原處分的效力

因此期限跟負擔在這裡的差別是:

期限:時間到失效

負擔:要原機關撤銷才會失效
(當然還有125條的問題)



回到題目

究竟是6個月到 甲的居留失效、所以要離境

還是6個月到 甲不離境,主管機關去撤銷處分呢?

顯然是前者,所以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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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Edwina2013-05-02
謝謝淺顯易懂!!!
Necoo avatarNecoo2013-05-06
是主管機關廢止原居留處分,不是撤銷(針對違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