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板上的前輩
小弟已知道事實行為
可以打"一般給付訴訟"(結果除去請求權&預防性不作為&典型的一般給付)
但有疑問的是
為何不能打
"民事國賠"?(國賠第二條第一項)
ps.小弟管見以為
事實行為不會發生法律上效果
所以不會影響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因此 才不能打民事國賠嗎?(國賠第二條第一項)
有勞前輩幫忙解答
謝謝^^
補充說明:
小弟是看到
第一次權利保護(行政爭訟)和第二次權利保護(民事國賠)競合
只有發生在"行政處分"的情形下才會發生
因此
才會想說
事實行為 為何不會發生第一次與第二次權利保護競合的情形
--
小弟已知道事實行為
可以打"一般給付訴訟"(結果除去請求權&預防性不作為&典型的一般給付)
但有疑問的是
為何不能打
"民事國賠"?(國賠第二條第一項)
ps.小弟管見以為
事實行為不會發生法律上效果
所以不會影響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因此 才不能打民事國賠嗎?(國賠第二條第一項)
有勞前輩幫忙解答
謝謝^^
補充說明:
小弟是看到
第一次權利保護(行政爭訟)和第二次權利保護(民事國賠)競合
只有發生在"行政處分"的情形下才會發生
因此
才會想說
事實行為 為何不會發生第一次與第二次權利保護競合的情形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