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行政法 行政程序重開 - 考試Candice · 2014-06-1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行政程序128-2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三個月內為之; 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小弟不太懂 如果沒有在三個月內為之,是不是就在5年內 還是得為之?? 如果是的話,那訂那個"三個月內" 是有什麼意義!!? -- 考試All CommentsJoseph2014-06-20你中間少很多字喔~~Xanthe2014-06-22救濟原因在當下不知道,等到有一天,也許是4年後,你發現了新原因,你再申開還來的及。Skylar Davis2014-06-26但為免法律關係不長期不確定,所以就設五年的上限。Faithe2014-06-26但書是要配你中間略掉的看~~你把它略去當然看不懂Leila2014-06-30原則在救濟期間經過三個月內提出,也就是如果你在那三個月內就知道你要申請再開的原因而不提出,就會失權。Yedda2014-07-04非常清楚,感謝大家解答Caroline2014-07-07128II那一長串簡化就是: 知後三月 不逾五年Heather2014-07-12推樓上,用民法的197或1146去想就對了Tom2014-07-13要件才是申論重點Related Posts警特四等英文第6題電機機械小疑問四等行政警察之考後問......103年三等行政警察 - 行政法103年關務三等機械上榜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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