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程序重開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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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128-2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三個月內為之;

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小弟不太懂

如果沒有在三個月內為之,是不是就在5年內

還是得為之??


如果是的話,那訂那個"三個月內"

是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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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seph avatarJoseph2014-06-20
你中間少很多字喔~~
Xanthe avatarXanthe2014-06-22
救濟原因在當下不知道,等到有一天,也許是4年後,你發
現了新原因,你再申開還來的及。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4-06-26
但為免法律關係不長期不確定,所以就設五年的上限。
Faithe avatarFaithe2014-06-26
但書是要配你中間略掉的看~~你把它略去當然看不懂
Leila avatarLeila2014-06-30
原則在救濟期間經過三個月內提出,也就是如果你在那三
個月內就知道你要申請再開的原因而不提出,就會失權。
Yedda avatarYedda2014-07-04
非常清楚,感謝大家解答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4-07-07
128II那一長串簡化就是: 知後三月 不逾五年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4-07-12
推樓上,用民法的197或1146去想就對了
Tom avatarTom2014-07-13
要件才是申論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