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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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據報導,陽管處限劉家在15日內,自行拆除違建,否則便強制拆除,費用由劉家支付。原

本劉政池簽切結承諾自行拆除,但沒想到期限已到,劉家卻遲遲不拆,陽管處16日清晨只

好派出怪手拆除。

陽管處人員表示,劉家不僅把原來的木門改成鐵門,外圍還有賓士轎車阻擋,意圖阻止怪

手接近,怪手只好繞道而行,照樣拆除七七行館。此外,劉政池派出了兒子劉冠延及律師

到場,劉家律師還放話,劉政池認為內部是合法建物,已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假處分爭取

緩拆,但沒想到陽管處一個上午已拆除近七成建物,劉政池擬提毀損控訴。

心得:

1.「劉政池簽切結承諾自行拆除」,此切結書是否為行政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行

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

義。」?

2.若1.為肯定,則行政機關的期滿「拆除」劉家行為,應非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所謂

之「代履行」吧?(因為沒有「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3.若2.為肯定,是否構成劉政池的律師向高等法院提出「假處分」爭取緩拆,而非依行政

訴訟法第116條提起「停止執行」的理由?



小弟愚見,請各位專家指點!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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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13-12-21
他是違建本來就違反義務了阿? 直接用行政執行代履行
不是就好了嗎? 違法可以用行政契約嗎@@?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12-26
1.請問,這是在行政契約關係下,約定願受執行嗎??
Jacky avatarJacky2013-12-29
另一篇新聞寫他有聲請停止執行啦 不過被駁回就是了
Yedda avatarYedda2013-12-30
拆除,是依據拆除違建處分。切結,只是請求暫不執行,可
Isla avatarIsla2014-01-02
討論切結性質為何。 三天後未拆,還是依據處分拆除。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4-01-04
哇..違法還可用行政契約的話 要等到何年何月行為人才
履行啊? 這事行處後跑行執就好啊,行政和司法本來就
是不同程度的不法內涵,現在是行機認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