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32、133、134條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前輩好
請問一下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為什麼會加上「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呢?

以第133條來看
我可以理解不得訴請撤銷後就重行起算,但為何失效後仍能從新起算呢?
為什麼不是像第132條所說的「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兩個是否有矛盾呢?
而不得訴請撤銷代表此行政處分已成立,而失其效力不就代表無效?
這兩個相反的又怎麼會放在一起呢?

而第134條
請問為何中斷而重行起算後的時效會比原來的時效長呢?
是有什麼特別的原因嗎?

對關於時效的這幾條有點看不懂
因此來請教各位前輩
感謝大家的解答~~

第132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第133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
力後,重行起算。

第134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
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

All Comments

Joe avatarJoe2013-10-29
閱讀順序131>133>134>132。
Eden avatarEden2013-11-03
李惠宗老師書上是說,應該是「不因其他原因失效...」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11-08
至於134民法也是這樣,我想是因為你要過一次,第二次
給你優惠吧XD?
Zanna avatarZanna2013-11-08
首先,失效和無效是不同的!失效有可能溯及或向後失效
Delia avatarDelia2013-11-10
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Enid avatarEnid2013-11-14
133條「自行政xxx訴請撤銷」就是行處已執行完就不能撤銷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11-18
但是後來調查後認為行處違法失去效力。
Yuri avatarYuri2013-11-20
綜合來說:133就是「把原來的時效中斷的行處失效後」
Tracy avatarTracy2013-11-22
原時效期間會「重行」起算,並非「重新」起算,重行就是
Ursula avatarUrsula2013-11-24
剩下的繼續算下去!
Hardy avatarHardy2013-11-28
134條給你至少5年的時效期間去補救因行處所造成的延誤
Ursula avatarUrsula2013-12-01
重行不是繼續算下去吧!?
Doris avatarDoris2013-12-04
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新起算
Olga avatarOlga2013-12-06
就是 VA確定會存在後才開始再重算5年
Wallis avatarWallis2013-12-06
134 例如本來請求權為一年 機關在快滿一年的時候做出VA要求
Donna avatarDonna2013-12-09
人民給錢 但人民不想給一直拖 且也沒想去申請撤銷(ex.訴願)
Rachel avatarRachel2013-12-12
不實際去積極想辦法消除VA 只是拖著不交 則等到VA確定後 133
Joe avatarJoe2013-12-13
開始重算時效 然後結果就是 134告訴你本來一年的當場變五年
James avatarJames2013-12-14
看你有能耐躲多久這樣 有足夠時間讓機關作成應對奧客的VA
Doris avatarDoris2013-12-14
134就是防止人民躲債 給機關充分時間追蹤債務而請求的條文
Delia avatarDelia2013-12-18
132算最簡單理解的 原VA被打槍後 原本中斷過的當作沒發生過